10月24日,北京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风险 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显示,《实施方案》共分为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内容、保障措施四章。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统筹推进四级风险评级、实施四等九级信用评价、构建“风险 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等内容。具体如下:
1.统筹推进四级风险评级。在综合考察养老机构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科学精准的风险指标体系,依据《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开展风险定量评价。对监管对象风险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按照由低到高,分为低风险(a类),一般风险(b类),较高风险(c类)和高风险(d类)。
2.实施四等九级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信息和行业监管信息为基础,按照四等九级信用分级标准,构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信用评价,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等。并细分为a、a-、b 、b、b-、c 、c、c-、d共九级。级数越高,表示养老机构在评价期内的综合信用水平越高。养老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正向指标和负向指标两部分组成。对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不满两年等3项情形的,评定等级不高于b级;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10项情形的,直接评定为d级。存在信用风险的养老机构,在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适时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
3.构建“风险 信用”综合评价体系。采用信用等级和风险等级就低评价方式,开展“风险 信用”四级综合评价,形成“一业一评”机制。“风险 信用”综合评价周期,实行动态评价周期,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北京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按照“风险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精准监管,联合有关部门每年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4次,每次对a级养老机构抽查数量不少于其总数的10%;对b级养老机构抽查数量不少于其总数的30%;对c级养老机构抽查数量不少于其总数的50%;对d级养老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
《北京市养老机构“风险 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推进北京市养老机构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北京市关于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养老机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科学构建风险分类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形成“风险 信用”综合评价机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公平公正、科学精准、无事不扰的监管能力,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风险 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和分级分类监管机制,针对不同级别的监管对象,合理确定检查主体、比例、频次。对风险低、信用好的养老机构,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精简检查内容;对风险高、信用差的养老机构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严格实施检查。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和力量,全面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实现精准监管、高效监管和智慧监管。
三、主要内容
(一)统筹推进四级风险评级
在综合考察养老机构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科学精准的风险指标体系,开展风险定量评价。
1.建立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模型
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设置了3个一级指标、24个二级指标。
2.开展风险定量评价
风险评价方法采用指标评分的方式,总体风险分值范围为0—600分,分数越高风险越低。其中,设施设备45分,运营管理131分,服务424分。
3.划分风险分类类别
对监管对象风险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按照由低到高,分为低风险(a类),一般风险(b类),较高风险(c类)和高风险(d类)。具体分值范围如下:
(二)实施四等九级信用评价
以公共信用信息和行业监管信息为基础,按照四等九级信用分级标准,构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信用评价。
1.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养老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正向指标和负向指标两部分组成,包括4项一级评价指标、9项二级评价指标和25项三级评价指标(详见附件2)。
(1)正向指标
养老机构信用评价正向指标反映养老机构信用状况的正面信息,总分值不超过300分,包括:
①履约行为指标:服务承诺履行、相关方履约;
②激励行为指标:运营发展、荣誉情况、守信激励。
(2)负向指标
养老机构信用评价负向指标反映养老机构信用状况的负面信息,总分值由单项指标项得分相加计算得出,包括:
①信用信息指标:基础信用、公共信用;
②履约保障指标:服务质量、安全管理。
2.开展信用评价
养老机构信用评价初始分值设置为650分,以初始分值作为基数,对照附件2所列指标项进行加分、减分,并逐项进行核算。将初始分值加上正向指标总分值,减去负向指标总分值,计算得出养老机构信用评价最终评价分值(最终得分分值最低限制为350分,低于350分的,按350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养老机构信用评价最终评价分值 = 初始分值 正向指标总分值 – 负向指标总分值
(1)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等级不高于b级:
①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不满两年;
②在评价时点,已被列入异常名录(状态)且尚未解除;
③在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社会组织评估等行业评价中被评为最低等级。
(2)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①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②发生群体性(50人及以上)投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件;
④发生刑事或治安案件;
⑤发生欺老虐老事件、案件;
⑥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⑦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违法犯罪问题或纳入失信名单;
⑧在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中,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问题突出且限期整改不到位;
⑨出现其他因服务质量或安全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⑩存在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3.划分信用评价结果等级标准
养老机构信用等级参照国际通行的350—950分范围划分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等。并细分为a、a-、b 、b、b-、c 、c、c-、d共九级。级数越高,表示养老机构在评价期内的综合信用水平越高。评价结果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及信用提示如下:
4.信用信息修复
养老机构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适时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负向指标后,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机构信用信息修复情况重新计算其信用评价分值。
(三)构建“风险 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采用信用等级和风险等级就低评价方式,开展“风险 信用”四级综合评价,形成“一业一评”机制。
1.“风险 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
明确不同的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评价结果,如下表所示:
2.“风险 信用”综合评价周期
实行动态评价周期,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北京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3.“风险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开和应用
(1)根据《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管理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的要求,按实际情况,确定“风险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范围,通过北京养老服务网向社会公开。
(2)推进“风险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开展差异化精准监管,联合有关部门每年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4次,每次对a级养老机构抽查数量不少于其总数的10%;对b级养老机构抽查数量不少于其总数的30%;对c级养老机构抽查数量不少于其总数的50%;对d级养老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民政部门要提高对数据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实施对相关信息数据的归集,推进“风险 信用”综合评价及结果应用,增强对养老机构的公平性与准确性的监管能力,实现无事不扰的监管。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民政部门要总结并积极推广实际工作中的优秀经验和实践策略,构建并培育领先的典型示范,营造正确的市场导向、公正的市场竞争、诚信的守法态度、合规的商业运营、优质的服务供应以及繁荣有序且安全的养老市场环境。
(三)加强智慧监管
搭建北京养老服务无感监管系统,聚焦服务过程与服务质量数字化监管需求,建立“风险 信用”监管规则模型,打通数据壁垒。通过数字化管理自动归集数据,充分运用数据碰撞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养老机构服务过程中的数据异常,实施分类分级监管,科学合理调配监督力量。
(四)加强监管协同
推动数据信息共享,建立信息数据快速共享机制,有效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快速传递。建立起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共享机制,统一数据传输标准和数据格式,形成信息交流的快速通道,及时、准确、有效地掌握社会养老机构的基本情况,更好地对养老机构进行统一管理。